案件名称 |
市场主体(当事人)名称 |
营业执照注册号 |
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名称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主要违法事实 |
处罚种类 |
处罚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作出处罚决定日期 |
天津市第三玩具厂涉嫌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案 |
天津市第三玩具厂 |
120106000018656 |
李全庭 |
津市场监管红工处[2017]119号 |
现查明,当事人未报送2014年度、2015年度及2016年度年报,同时,通过当事人等级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现场核查无法取得联系 |
吊销营业执照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企业法人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满六个月尚未开展经营活动或者停止经营活动满一年的行为,视同歇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企业法人歇业、被撤销、宣告破产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营业,应当向登记主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主管机关可以根据情况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停业整顿、扣缴、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处罚 |
正常执行 |
天津市红桥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
2017年6月1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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