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 | 市场主体(当事人)名称 | 营业执照注册号 | 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名称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主要违法事实 | 处罚种类 | 处罚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作出处罚决定日期 | 备注 |
天津普太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 天津普太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9112010657832911X0 | 徐宏武 | 津市场监管红工罚〔2017〕10号 | 当事人在淘宝天猫网络交易平台开设 “普太森旗舰店”并销售“新房异味抑制剂装修型 普太森光触媒卫生间除臭 除甲醛活性炭喷剂”商品,在该商品的网页上使用“给家人最健康最长久的全效保护”的宣传用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规定。 | 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 | 主动履行,15日 | 天津市红桥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 2018年1月1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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