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 |
市场主体(当事人)名称 |
营业执照注册号 |
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名称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主要违法事实 |
处罚种类 |
处罚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作出处罚决定日期 |
备注 |
天津市润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涉嫌经营包装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散装食品案 |
天津市润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
911201063006705759 |
徐墨晗 |
津市场监管红食品罚〔2017〕3号 |
当事人不在企业住所天津市红桥区洪湖东路原排水六所旁津西早市院内137号经营,我局已于2017年4月5日将其列入经营日常名录,并于2017年11月16日送达天津市红桥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当事人在淘宝网上开设“渔洋帆影精品海参店”(原“渔洋帆影精品美食店”)从事网上销售海参散装食品的经营活动。当事人于2016年12月15日从供货商大连贵参堂水产品有限公司购进干海参3斤,进货款2750元。之后,当事人将购进的干海参在淘宝“渔洋帆影精品美食店”上进行销售。2016年12月24日,当事人将150克“渔洋帆影大连淡干海参 野生大连辽参刺参 海参干货泡发即食特价”(以下简称干海参)用塑料袋进行包装后以快递邮寄方式进行销售,在销售的散装海参的外包装上没有散装食品标签,未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货值金额为297元,获利22元。 |
没收违法所得22元;罚款5000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 |
正常执行 |
天津市红桥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
201802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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