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米兰购物广场有限公司涉嫌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案
来源: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8-07-19 15:50

案件名称


市场主体(当事人)名称

 

营业执照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名称

 

罚决定书文号 主要违法事实 处罚种类 处罚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作出处罚决定日期 备注
天津市米兰购物广场有限公司涉嫌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案 天津市米兰购物广场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91120106770614834D
 王万祺

津市场监管红食品罚〔20167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中:(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 罚款五万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细则(试行)》第十五条“《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裁量细则(一)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1、货值金额2千元以下的,处5万元罚款;”的规定
2018年6月15日已履行完毕。
天津市红桥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2018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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