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 | 市场主体(当事人)名称 |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名称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主要违法事实 | 处罚种类 | 处罚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备注 |
锦江麦德龙现购自运有限公司天津红桥商场涉嫌销售标签未按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的预包装食品的行为案 | 锦江麦德龙现购自运有限公司天津红桥商场 | 91120106744019302Y | 叶博睿 | 津市场监管红罚〔2018〕229号 | 2018年1月26日,当事人从供货商南京利乐乳业销售有限公司购进“仙缘海蜇头二合一300g”20件,外包装标示生产日期为20180102;购进“仙缘海蜇丝二合一300g”140件,外包装标示生产日期为20180107。2018年2月2日购进“仙缘海蜇头二合一300g”100件,外包装标示生产日期为20180102 ,保质期均为九个月。 2018年6月11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仙缘海蜇头二合一300g” 的外包装由上至下依次为:“品名:海蜇头二合一 产地:江苏省南通市 配料:海蜇头(小块状)、饮用水、食用盐 食品添加剂:硫酸铝钾 调味粉包配料均为:食用盐、白砂糖、鸡粉、调味料、香辛料、辣椒粉、食品添加剂(谷氨酸钠、5’-呈味核苷酸二钠) 调味油包配料:植物油、辣椒、香辛料、芝麻油、芥末油 调味包生产商:扬州顶淳食品有限公司 调味包公司地址:扬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施桥船闸旁……” “仙缘海蜇丝二合一300g”的外包装由上至下依次为:“品名:海蜇丝二合一 产地:江苏省南通市 配料:海蜇(丝状)、饮用水、食用盐 食品添加剂:硫酸铝钾 调味粉包配料均为:食用盐、白砂糖、鸡粉、调味料、香辛料、辣椒粉、食品添加剂(谷氨酸钠、5’-呈味核苷酸二钠) 调味油包配料:植物油、辣椒、香辛料、芝麻油、芥末油 调味包生产商:扬州顶淳食品有限公司 调味包公司地址:扬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施桥船闸旁…… ” 涉案商品外包装调味粉包配料中的“调味料”属于复合配料,应在配料表中标示复合配料的名称,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中4.1.3.1.3 “如果某种配料是由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其他配料构成的复合配料(不包括复合食品添加剂),应在配料表中标示复合配料的名称,随后将复合配料的原始配料在括号内按加入量的递减顺序标示。当某种复合配料已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且其加入量小于食品总量的25%时,不需要标示复合配料的原始配料。”的规定。 打开涉案商品外包装,发现均含有香辣味、鲜香味150g的内包装,且150g内包装上标注的生产日期与其外包装一致。打开内包装检查发现“仙缘海蜇头二合一300g” 中的香辣味150g内包装里调味粉包、调味油包生产日期均为2017年10月30日;鲜香味150g内包装里调味粉包生产日期为2017年10月30日,调味油包生产日期为2017年9月25日;“仙缘海蜇丝二合一300g” 中的香辣味150g内包装里调味粉包、调味油包生产日期均为2017年10月30日;鲜香味150g内包装里调味粉包生产日期为2018年1月7日,调味油包生产日期为2018年1月9日,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中4.1.7.2“当同一预包装内含有多个标示了生产日期及保质期的单件预包装食品时,外包装上标示的保质期应按最早到期的单件食品的保质期计算。外包装上标示的生产日期应为最早生产的单件食品的生产日期,或外包装形成销售单元的日期,也可在外包装上分别标示各单件装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的规定。 上述涉案商品的调味油包均未标注保质期、成分或者配料表等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事项,故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
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仙缘海蜇头二合一300g”85件,“仙缘海蜇丝二合一300g” 95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 | 主动履行 | 天津市红桥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 2018年9月1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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