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 | 市场主体(当事人)名称 |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名称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主要违法事实 | 处罚种类 | 处罚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备注 |
天津市红桥区顺兴福食品店(王立和) 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案 |
王立和 | 120106600144953 | 王立和 | 津市场监管红稽罚〔2018〕4号 | 2016年5月1日、2017年5月15日、2017年8月12日、2017年11月28日、2018年1月12日、2018年2月28日和2018年3月15日,当事人从上门推销白酒的人员(具体情况未知)手中分别购进了“剑南春”、“五粮液”、“洋河海之蓝”、“小糊涂仙”、“芦台春三十年”等11种型号白酒44瓶,在店内销售。进货时未索要票据,不能说明商品的合法来源及提供者,也无法联系到当时的供货人。经商标权利人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贵州小糊涂仙酒业有限责任公司、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天津芦台春酿造有限公司鉴别,以上白酒非该公司生产,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上述行为满足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本案违法经营额6050元,当事人售出53度“茅台内供酒”(500ml/瓶)1瓶、42度“洋河海之蓝”(480ml/瓶)1瓶、52度“洋河海之蓝”(480ml/瓶)1瓶、38度“芦台春三十年”(500ml/瓶)2瓶、52度“芦台春三十年”(500ml/瓶)1瓶、52度“小糊涂仙”(500ml/瓶)1瓶和 53度“老白汾酒”(475ml)1瓶,共计8瓶白酒,违法所得270元。另查明:当事人天津市红桥区顺兴福食品店的牌匾所使用的名称与登记注册的名称不同。我局于2018年4月24日向该店发出《天津市红桥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津市场监管红稽责改〔2018〕4-2号),要求该店按时变更牌匾名称。 | 1.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剑南春”、“五粮 液”、“洋河海之蓝”、“小糊涂仙”、“芦台春三十年” 等11种型号白酒36瓶;2.罚款6500元。 3.警告;4.罚款2750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 主动履行,15日 | 天津市红桥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 2018年7月1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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