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 | 市场主体(当事人)名称 |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名称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主要违法事实 | 处罚种类 | 处罚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备注 |
锦江麦德龙现购自运有限公司天津红桥商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 锦江麦德龙现购自运有限公司天津红桥商场 | 91120106744019302Y | 叶博睿 | 津市场监管红食品罚〔2015〕23号 | 2015年12月30日,举报人郝先生到我局书面举报称其于2015年12月14日,在当事人处购买了12包“爱氏晨曦”有机全脂纯牛奶(1L/包),回家饮用后,身体出现不适。于是,查看其购买的上述牛奶的生产日期是2014年10月21日,有效期到2015年10月16日。接举报后我局于2016年1月4日,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了检查。现场未发现有上述涉案商品。2016年1月25日,当事人主动提供了订货进货单据、库存记录、报损/销毁记录及等截屏打印件及复印件,称其于2015年4月11日,从供货商爱氏晨曦乳制品进出口有限公司订购了240包“爱氏晨曦”有机全脂纯牛奶(1L/包)(生产日期:2014年10月21日,有效期到2015年10月16日)。2015年4月16日, 收货了240包“爱氏晨曦”有机全脂纯牛奶(1L/包)。截至2015年10月11日,只剩下2包没有销售。2015年10月12日,将剩余2包进行了报损销毁。办案人员通过调查没有证据证明当事人销售了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2015年12月31日,举报人郝先生向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当事人)赔付原告(举报人)过期爱氏晨曦纯牛奶货款的10赔(叁仟元整);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2016年3月25日,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2016)津0106民初0015号)。认定涉案商品系当事人所售,且当事人作为食品经营者,怠于履行审慎检查义务,销售明知已经过期的食品,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判决当事人退还举报人货款227.96元及一次性赔偿举报人2279.6元。 2016年4月6日,当事人不服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的判决,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2016年7月1日,经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并出具《民事调解书》((2016)津01民终3545号),当事人与举报人自愿达成协议,当事人给付举报人货款及赔偿款共计2200元。之后,当事人已将2200元交付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并未否定一审法院对当事人违法事实的认定,只是对赔偿数额进行了调解。 综上,办案人员认定:2015年12月14日,当事人销售给举报人的12包“爱氏晨曦”有机全脂纯牛奶(1L/包 生产日期:2014年10月21日 保质期限到2015年10月16日)已超过保质期。上述行为满足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行为的构成要件。本案货值金额为227.96元,鉴于当事人已将涉案商品的货款退回举报人,故无违法所得。 |
罚款10000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 主动履行 | 天津市红桥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 2018年7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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