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 | 市场主体(当事人)名称 |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名称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主要违法事实 | 处罚种类 | 处罚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备注 |
天津尼特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经营未标识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及未附质量检验合格证明的商品案 | 天津尼特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 91120106MA05JQJC59 | 陈涛 | 津市场监管红不罚〔2018〕255号 | 2018年1月15日和2018年5月24日,当事人从其供货商余姚市朴莱斯汽车用品厂购进的电线固定器,在其名为“尼特家居整理收纳馆”淘宝网店销售。当事人能说明涉案商品的合法来源,进货时已索要供货商资质证明、进货票据,且该商品外包装箱上已标识厂名、厂址同时箱内已提供商品合格证。但其通过“尼特家居整理收纳馆”淘宝网店进行再销售时,产品外包装(最小单位10个/包)未依法标识该商品的厂名、厂址及未提供商品合格证。本局于2018年7月5日对当事人天津尼特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津市场监管红责改〔2018〕255号),责令当事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的相关规定对商品包装进行改正,且当事人已于2018年7月19日完成对其销售的商品外包装改正。 | 不予行政处罚 | 主动履行 | 天津市红桥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 2018年9月1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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