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 | 市场主体(当事人)名称 |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名称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主要违法事实 | 处罚种类 | 处罚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备注 |
天津市雪原制冷设备有限公司发布含有“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的广告案 | 天津市雪原制冷设备有限公司 | 91120106700434766W | 张津华 | 津市场监管红工处字【2017】374号 | 2017年8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天津市红桥区西青道84号(仁爱写字楼412房间)进行核查(此住所为当时当事人《营业执照》上记载的住所)。经查,当事人天津市雪原制冷设备有限公司已从2017年1月1日开始在天津市红桥区西青道84号(平达写字楼410房间)办公。为此,执法人员于2017年9月8日对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津市场监管红工责〔2017〕54号)。2017年9月13日,执法人员再次对当事人的住所进行核查。当事人已于2017年9月11日,将住所变更为天津市红桥区西青道84号(平达写字楼410房间)。2016年3月4日,当事人与上海冰仆冷暖设备有限公司签订了《购销合同》。2016年3月8日,当事人从供货商上海冰仆冷暖设备有限公司购进了72桶太阳冷冻油,其中3GS、4GS、5GS各24桶,规格均是4L/桶,单价均为62.5元/桶,合计4500元。 2016年8月3日,当事人以400元/箱(6桶/箱)的价格销售给天津鸿滨禾盛农业技术开发有限公司3箱(18桶)型号为3GS的太阳冷冻油,共计1200元;2017年5月19日,当事人以420元/箱(6桶/箱)的价格销售给天津市河东区浩沃源制冷设备经营部1箱(6桶)型号为4GS的太阳冷冻油,共计420元;2017年8月27日当事人以140元/桶的价格销售给罗生10桶型号为4GS的太阳冷冻油,共计1400元。(2017年8月28日,罗生主动取消订单。同日,当事人为其办理了退款。)2016年8月3日,当事人以450元/箱(6桶/箱)的价格销售给天津鸿滨禾盛农业技术开发有限公司2箱(12桶)型号为5GS的太阳冷冻油,共计900元;2017年7月21日,当事人以95元/桶的价格销售给香奈维斯(天津)食品有限公司12桶型号为5GS的太阳冷冻油,共计1140元。以上销售款合计3660元。 2016年11月26日,当事人在互联网“阿里巴巴”平台上注册了名为“雪原制冷”的店铺。当事人于2017年3月开始在其互联网上的店铺中发布关于太阳冷冻油的广告,广告含有以下内容:“SUNISO高品质冷冻机油、享誉全球,被推许为制冷压缩机之最佳选择。用途:它在空调器、电冰箱、冷柜、冷冻机的制冷系统内能够充分发挥最佳性能,为世界首屈一指的高级冷冻机油。” 2017年9月13日,当事人在其互联网上的店铺中主动发布了“声明”其内容是:“由于我公司对国家相关法律了解不够清楚,前一阶段一个商品描述由于涉嫌违反了《广告法》中的规定,对此我们深表歉意。其中商品“太阳牌冷冻油(SUNISO太阳工业机油)”,使用了不恰当的广告用语引起顾客误解,特此声明:凡在我店购买太阳牌冷冻机油的顾客,在保证此商品外观完好,不影响我店二次销售的情况下,本店承诺免费退货,退货有效期2017-9-13至2017-9-23。如有疑问请电话联系张妍:13920377556!声明日期:2017年9月13日。”同日,当事人在其互联网上的店铺中停止发布上述广告并停止销售太阳冷冻油。 2017年9月19日,天津市河东区浩沃源制冷设备经营部联系当事人要求退货。2017年9月21日,当事人为其办理了退货。 |
罚款20000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 | 主动履行 | 天津市红桥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 2017年12月29日 |
附件: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