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红桥区米特家具销售处(王辉)骗取消费者的价款而不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案
来源: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8-11-22 13:56

 

案件名称 市场主体(当事人)名称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名称 处罚决定书文号 主要违法事实 处罚种类 处罚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备注
天津市红桥区米特家具销售处(王辉)骗取消费者的价款而不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案 天津市红桥区米特家具销售处(王辉) 120106600179770 王辉 津市场监管红罚〔2018〕181号 2016年2月6日,青岛宏申木业有限责任公司授权王辉使用“月亮船”商标,商号及其他工业知识产权并经营宏申木业品牌—“MOOB月亮船”-系列产品的销售,品牌推广及产品的解说和售后服务等工作(授权期限:2016年2月6日至2017年2月5日)。2016年10月15日,青岛宏申木业有限责任公司取消当事人的经营权。2016年11月17日,举报人在当事人处购买了踏步、双色双层床、抽屉、床垫(上、下),共花费9600元(此价格为最终成交价)。双方在《定/销货单》中约定踏步、双色双层床、抽屉为“月亮船”品牌。之后,当事人欲从青岛宏申木业有限责任公司购进上述家具,但青岛宏申木业有限责任公司已不再为其供货。2016年12月5日,王辉从江苏省正德家具有限公司分别以5299元/件、1449元/件、1311元/件、941元/件的价格,购得踏步双色双层床、床垫(上)、床垫(下)、抽屉各1件,共计9000元。踏步、双色双层床、抽屉的违法所得为500元。2016年底,当事人王辉给崔鹏送货时,对家具包装上的标记进行了遮盖。后经青岛宏申木业有限责任公司鉴定,当事人王辉销售给崔鹏的踏步、双色双层床、抽屉非“月亮船”品牌。 1. 没收违法所得500元;2.处违法所得5.5倍的罚款2750元。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 主动履行 天津市红桥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2018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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