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中英保健食品有限公司因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行为案
来源: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8-11-22 14:25

 

案件名称 市场主体(当事人)名称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名称 处罚决定书文号 主要违法事实 处罚种类 处罚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备注
天津市中英保健食品有限公司因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行为案 天津市中英保健食品有限公司 911201066007026000 赵发 津市场监管红罚〔2018〕268号  2014年4月1日,当事人与天津市红依食品有限公司签订了委托加工合同。其中,天津市红依食品有限公司负责生产、分装食用碱,产品的包装、设计、印刷和销售由当事人负责,合同有效期限自签订之日起至2017年3月31日。
2016年1月1日,当事人与沧州宏宇塑业有限公司签订委托合同,沧州宏宇塑业有限公司承做中英碱面、中英小苏打、中英香甜泡打粉塑料包装袋,委托期限自2016年1月1日到2018年1月1日结束。其中,沧州宏宇塑业有限公司负责设计生产,
其设计后,向当事人提供设计小样,由当事人审核,审核通过,双方确认后由沧州宏宇塑业有限公司生产。“中英纯碱250g”包装袋共3个版本,“中英纯碱500g”包装袋共2个版本,两种规格的商品第二版中的使用范围均为:“中英食用碱是发酵面制品馒头、包子、面条……等必备品”。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规定。

罚款10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主动履行 天津市红桥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2018年7月25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