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 |
市场主体(当事人)名称 |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名称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主要违法事实 |
处罚种类 |
处罚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备注 |
天津市红桥区张庆峰面馆(张庆峰)经营食品摊贩禁止经营的食品品种案 |
天津市红桥区张庆峰面馆(张庆峰) |
92120106MA05X1EN1C |
张庆峰 |
津市场监管红罚〔2018〕22号 |
2017年12月21日,当事人在未取得保健食品项目经营许可情况下,购进保健食品“红牛”饮料一箱(24瓶),在美团网店“温州阿丰大排面”销售2瓶,在经营场所销售4瓶,上述行为满足经营食品摊贩禁止经营的食品品种行为的构成要件。同时,还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使用的名称与营业执照登记名称不相符,其营业执照名称为“天津市红桥区张庆峰面馆”,经营场所使用的名称为“温州阿丰大排面”,上述行为满足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未办理变更登记行为的构成要件。 |
罚款 1850元 |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 《天津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
主动履行 |
天津市红桥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
2018年8月1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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