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 |
市场主体(当事人)名称 |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名称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主要违法事实 |
处罚种类 |
处罚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备注 |
李荣杰从事无照经营、使用超过保质期产品等行为案 |
李荣杰 |
津市场监管 红 罚〔 2018 〕 433 号 |
当事人自2018年5月1日起,租用红桥区大胡同御福堂商贸街辅楼1号房屋,在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情况下擅自从事纹身美容服务。至2018年9月17日被查获止,当事人以100元至650元不等的收费标准,从事纹身美容服务,且当事人无收费记录和收费凭证,违法所得共计6000元,上述行为满足从事无照经营行为的构成要件。 2018年5月,当事人以800元的价格购进纹身机1台、以每瓶10元的价格购进纹身色料78瓶、以每盒100元的价格购进纹身针5盒,无任何购进票据;并且78瓶纹身色料和5盒纹身针的外包装均没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未用中文标明应当标明的规格、等级、主要技术指标或者成分、含量;未用中文标明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没有中文警示说明。截止2018年9月17日被查获止,有27瓶纹身色料已超过标注的保质期,3瓶未超过标注的保质期,48瓶没有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日期或者失效日期。上述行为满足销售者没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未用中文标明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按照有关规定应当标明规格、等级、主要技术指标或者成分、含量等而未用中文标明的,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而未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未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限期使用的产品未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未标明警示标志或者没有中文警示说明的构成要件。当事人违法使用超过保质期产品的货值金额270元。 |
1.没收违法所得6000元;2.没收超过保质期的纹身色料27瓶;3.罚款5135元。 |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 《天津市产品质量监督条例》第十九条 |
主动履行 |
天津市红桥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
2018年11月1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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