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川本动力机械有限公司涉嫌发布含有“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的广告及在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未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的行为案
来源: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8-12-07 05:09

 

案件名称 市场主体(当事人)名称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名称 处罚决定书文号 主要违法事实 处罚种类 处罚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备注
天津市川本动力机械有限公司涉嫌发布含有“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的广告及在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未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的行为案 天津市川本动力机械有限公司 9.11201E+17 许俊卿 津市场监管红罚〔2018〕313号 201632日,当事人与天津通商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签定《国际互联网网站建设协议书》后在互联网上开设了一个营销型网站。2017年底在该网站首页开始发布“FAG轴承广告,广告含有以下内容“FAG在集团的航天、汽车和工业领域起到了积极和重要的作用,在滚动轴承行业拥有同行业最齐全的产品大纲
   
20171223日,当事人在阿里巴巴网络交易平台上注册了名称为天津市川本动力机械有限公司的网店。20183月,当事人开始在其阿里巴巴店铺中发布“SKF推力球轴承“HIWIN滑块、导轨的广告,广告含有以下内容: “我公司从香港、新加坡、日本等地直接进货,并得到直接供货商认可,从而保证货源稳定,质量最优。”“专利的回流系统及精密的结构设计让HIWIN的线性导轨有更平顺且低噪音的运动。当事人在阿里巴巴网络交易平台支付6300元订购诚信
    通
服务,并自行在阿里巴巴网络交易平台提供的网页框架内发布广告;当事人委托天津通商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制作了一个营销型网站,网站内容由当事人提供,费用为800元;广告费合计7100元。
   

罚款15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
    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三条第一
    项、第五项、第九项规定
   
    、
主动履行 天津市红桥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2018年11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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