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 |
市场主体(当事人)名称 |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名称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主要违法事实 |
处罚种类 |
处罚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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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淘汰郎餐饮服务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涉嫌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案 |
北京淘汰郎餐饮服务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
91120106MA05LBFG2L |
蔡伟 |
津市场监管 红餐罚〔2017 〕 1 号 |
当事人在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情况下于2016年10月15日开始营业至2017年1月13日停止经营。经2017年1月13日对该单位现场检查时,未发现该单位有经营迹象,现场无加工工具,但发现了数张饿了么送餐凭证和用于外卖火锅的锅具,当场对网上订餐凭证及随餐配送的八套火锅锅具予以先行登记保存。于2017年1月16日予以立案,并分别于1月16日、1月18日对该单位负责人蔡伟进行询问调查。此后,该负责人不再到我局接受调查和提供相关材料。2017年3月9日再次到该单位经营地点检查时,发现该单位锁门,办公室已腾空。一直联系当事人蔡伟,其始终称不在津,在8月25日最后接听电话,其称已离职后,不再接听电话。于2017年10月13日我局向北京淘汰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所在地朝阳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函协查(津市场监管红函41号),至今未收到反馈信息。后 1.辗转联系到北京淘汰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该公司向我局提供了一份情况说明,表明蔡伟在开设天津分公司期间违规经营,在案发后失联并带走了进货凭证、销售单据,解散了北京淘汰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北京淘汰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提供的材料显示北京淘汰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在2016年10月至2017年1月期间销售额为4754元。2018年4月20日向上海市普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函协助调查当事人的违法所得,2018年4月28日收到上海市普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函复,无法核实当事人的违法所得。本案货值金额为4754元,违法所得为4754元。 |
1.罚款 2.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 |
主动履行 |
天津市红桥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
2018年7月1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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