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安邻家(天津)科技有限公司红桥第三分公司经营标签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案
来源: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9-01-08 15:16

 

 

案件名称

市场主体(当事人)名称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名称

处罚决定书文号

主要违法事实

处罚种类

处罚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备注

国安邻家(天津)科技有限公司红桥第三分公司经营标签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案

国安邻家(天津)科技有限公司红桥第三分公司

91120106MA05RRP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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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焕梅

津市场监管红稽食罚〔2017〕8号

2017年3月31日,当事人总公司国安邻家(天津)科技有限公司从北京致臻丽道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购入一批“同仁堂”系列蜂蜜。2017年6月29日和2017年7月31日,当事人收到国安邻家(天津)科技有限公司为其配送的   “同仁堂”枣花蜂蜜等10种规格的蜂蜜后在店内销售。该系列蜂蜜的外包装上未发现标注有成分或配料表、生产者的地址和联系方式、产品标准代码、生产许可证编号、营养成分表等有关内容。上述外包装物开口处贴有封条,不能在不损坏完整性的前提下开启,且该外包装物不透明,不能透过外包装物清晰识别内包装物上的标示内容。上述行为满足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的构成要件。本案货值金额2399.3元,违法所得247.2元。   
     

1、没收违法所得247.2元;2、没收尚未销售的“同仁堂”系列洋槐蜂蜜(750g/盒)5盒、洋槐蜂蜜(350g/盒)4盒、枇杷蜂蜜(750g/盒)5盒、枇杷蜂蜜(350g/盒)6盒、枣花蜂蜜(750g/盒)5盒、枣花蜂蜜(350g/盒)3盒、益母草蜂蜜(350g/盒)6盒、荆条蜂蜜(350g/盒)4盒,共计38盒;3、罚款7500元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和《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细则(试行)》第十六条第一项
     
     

主动履行

天津市红桥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2018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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