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红桥区李宝芬食品经营部(李宝芬)经营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食品
来源: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9-01-08 15:20
案件名称 市场主体(当事人)名称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名称 处罚决定书文号 主要违法事实 处罚种类 处罚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备注
天津市红桥区李宝芬食品经营部(李宝芬)经营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食品 天津市红桥区李宝芬食品经营部(李宝芬)    120106600178187  李宝芬 津市场监管红稽罚〔2018〕18号 当事人分别于2018年3月3日、2018年3月8日、2018年4月26日、2018年5月19日、2018年6月7日从郑州市周氏食品厂购进“周氏牛排王”共85箱,购进价格72元/箱。85箱“周氏牛排王”中,当事人销售67箱,其余18箱当事人于2018年5月8日退回郑州市周氏食品厂,当事人进货总成本为4824元。经调查,该产品标示生产商为郑州市周氏食品厂,经营场所为郑州市管城区十八里河镇,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查询,郑州市管城区不存在该企业,当事人未对供货商提供的相关资质的真实性进行核实。当事人提供的“周氏牛排王”检验报告中,显示生产日期/批号:2015-12-20,签发日期:2015年12月25日,无法提供近期“周氏牛排王”检验报告,也无法联系到当时供货的人,当事人未对检验报告进行有效查验。在检查过程中,执法人员发现当事人经营地点在天津市红桥区福居公寓南区地下室6-1-002,另有外设仓库位于东丽区徐庄子大毕庄小学旁(原福满地院内),当事人外设仓库地址发生变化未向原发证的部门报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满足经营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食品、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外设仓库地址发生变化未按规定报告的构成要件。本案货值金额5592元,违法所得768元。 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768元;3、罚款27500元。 《中
    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主动履行 天津市红桥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2018年10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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