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阳光盛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因涉嫌在广告中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案
来源: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9-01-16 10:37

 

案件名称 市场主体(当事人)名称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名称 处罚决定书文号 主要违法事实 处罚种类 处罚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备注
天津市阳光盛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因涉嫌在广告中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案 天津市阳光盛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91120106786387429G 张树根 津市场监管红罚【2018】202 当事人在其公司网站发布的广告中使用“最专业、最先进”等用语,上述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所称的违法行为。
2018年10月25日,当事人在该网站发布致歉信,内容为:“本网站由于公司人员变动违反了部分广告法违禁字眼,对于我公司天津市阳光盛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网站宣传不良用语造成的不良影响我们深表歉意,事件发生后我公司非常重视,我们积极配合监管部门调查,目前本网站正在整改中,我们会把涉及到相关广告法违禁字眼的内容进行改正,并举一反三,清查网站的所有内容,严格按照广告法的要求,逐个修改本网站,整改后完成在进行网站上线。我们会杜绝以后再出现类似现象。”
罚款20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 主动履行 天津市红桥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2018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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