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 | 市场主体(当事人)名称 |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名称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主要违法事实 | 处罚种类 | 处罚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备注 |
天津市红桥区刘凡品酒商行(刘凡品)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白酒案 | 天津市红桥区刘凡品酒商行(刘凡品) | 92120106MA05QG7A34 | 刘凡品 | 津市场监管红稽罚〔2018〕37号 | 2018年6月16日,天津市红桥区刘凡品酒商行从其老乡万胜利处以45元/公斤价格购进“纯粮50°”酒280公斤、以90元/公斤价格购进“小五粮酒50°”15公斤、以50元/公斤价格购进“米酒35°”50公斤、以30元/公斤价格购进“纯高粱酒50°”500公斤,进货款共计31450元。当事人进货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截止到2018年8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该四种白酒的《检验报告》时,当事人以56元/公斤价格销售“纯粮50°”酒155公斤、以116元/公斤价格销售“小五粮酒50°”5公斤、以60元/公斤价格销售“米酒35°”20公斤、以40元/公斤价格销售“纯高粱酒50°”350公斤,违法所得为5535元,货值金额共计40420元,剩余四种白酒共计315公斤被我局扣押。当事人构成了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白酒的行为。 | 1、警告; 2、没收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纯粮50°”酒125公斤、“小五粮酒50°”10公斤、“米酒35°”30公斤、“纯高粱酒50°”150公斤,共计315公斤; 3、没收酒缸5个,5kg、10kg白色塑料酒桶39个; 4、没收违法所得5535元; 5、罚款34465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 第三十四条第四项 | 主动履行 | 天津市红桥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 2019年2月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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