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 | 市场主体(当事人)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名称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主要违法事实 | 处罚种类 | 处罚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作出处罚决定日期 | 备注 |
天津盛鑫永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发布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的广告案 | 天津盛鑫永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 91120111300415195C | 张文杰 | 津市场监管红罚〔2019〕495号 | 当事人持有营业执照,在其注册的经营场所经营,在天猫平台经营有名为“盛鑫永业车品专营店”的店铺。 2016年10月底,当事人在其天猫店铺上线销售一款名为“全新尤利特3米加粗 汽车搭火线电瓶线 应急电瓶夹子连接线 打火线”的商品,该商品的宣传广告由当事人自行制作并发布,广告页面使用“其他品牌采用劣质小夹子,夹不住电瓶,导致无法救助车辆”“其他品牌采使用铝刷铜细线且外皮很细,做工粗糙”“其他品牌采的电瓶夹子外壳很短且很松,容易脱落,导致触电发生”“其他品牌的电瓶夹子手柄与电线连接较少,且连接在把手最外边,容易脱落导致接触不良”等宣传用语将自家商品与其他品牌商品进行对比。2018年10月30日,当事人将涉案商品的宣传 广告改正后重新销售。自2016年12月7日该商品销售第一笔开始至2018年10月30日,该款商品共销售了58笔,62件,经营金额共计4952.94元。上述行为满足发布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的广告的构成要件。 |
罚款7000元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有下列 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四)违反本法第十三条规定,广告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的”的规定 |
主动履行,15日 | 天津市红桥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 2019021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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