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大桥道糕点食品有限公司五爱道店销售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的进口的预包装食品案
来源: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9-03-25 10:23

 

案件名称 市场主体(当事人)名称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名称 处罚决定书文号 主要违法事实 处罚种类 处罚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备注
天津市大桥道糕点食品有限公司五爱道店销售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的进口的预包装食品案 天津市大桥道糕点食品有限公司五爱道店 91120106690676795N 李家宏 津市场监管红罚〔2018〕425号 当事人持有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且均在有效期内。2016年4月21日,当事人以每瓶56元的价格从天津市鑫谦商贸有限公司购进天鹅庄88号窖藏西拉干红葡萄酒12瓶,在店内统一摆放的货架上以每瓶128元的价格对外销售。截至2018年9月5日,当事人售出涉案商品9瓶,剩余3瓶。涉案商品的中文标签上标有“灌装日期:见瓶身(年/月/日)”字样,但瓶身上仅按澳大利亚方式模糊印有“L5 2529 10:01”字样。L5是2015年,252是2015年第252天,折算为公历是2015年9月9日,9是涉案商品的第九条生产线,10:01是红酒下线的具体时间,此标注方式不符GB7718.2011/4.1.7.1的要求。涉案商品的灌装日期是2015年9月9日,保质期为10年,并未过期。当事人进货时索要了涉案商品的供货商经营资质、相关检验检疫证明及进口货物报关单,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2018年12月17日,我局委托谱尼测试科技(天津)有限公司对涉案商品开展抽样检验, 购买剩余全部涉案商品用于抽样检测。2019年1月9日,我局收到谱尼测试科技(天津)有限公司出具的编号为FMA58VMP17022823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标签项目不符合GB7718-2011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上述行为满足销售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的进口的预包装食品行为的构成要件。本案违法经营额为1536元,违法所得为864元。 1.没收违法所得864元;2.罚款5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主动履行,十五日 天津市红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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