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 | 市场主体(当事人)名称 |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名称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主要违法事实 | 处罚种类 | 处罚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备注 |
天津敬信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广告宣传和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案 | 天津敬信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 | 91120106MA05K83T93 | 王浩 | 津市场监管红稽罚〔2018〕40号 | 当事人天津敬信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的经营者为推销店内销售的“固之源片”、“童宝乐片”、“男宝胶囊”三种商品,于2018年9月21日在外环线外京霸桥西侧一家印刷店(已拆迁)以单价69元的价格分别订制了三块广告牌,共计广告费207元,并于2018年10月4日开始在店门口左侧摆放上述三块广告牌。执法人员于2018年10月9日到店检查时发现三块广告牌上均含有“中国驰名商标”字样,上述行为满足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广告宣传行为的构成要件。同时,中药“男宝胶囊”(批准文号:国药准字Z34021071)的广告牌中印有“荣获国家五项专利”的字样,非处方药“童宝乐片”(批准文号:国药准字Z34021066)的广告牌中印有“专利剂型”的字样,当事人提供了相关的专利证书,但是未在广告牌中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上述行为满足发布的广告涉及专利产品,未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的行为构成要件;保健食品“固之源片”(批准文号:国食健字G20120237)的广告牌上印有“补肝肾、强肾骨、治标更治本”、“四效合一、中西结合、标本兼治”等字样,且未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字样,上述行为满足发布保健食品广告中含有涉及治疗功能的内容且未显著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的行为构成要件;非处方药“童宝乐片”的广告内容印有“增强胃动力,提高免疫力”的字样,中药“男宝胶囊”的广告内容印有“经典名方、安全有效”等字样,上述两种药品的广告内容与该药品的说明书不一致,未显著标明禁忌、不良反应,且未标明“请按药品说明书或者在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的字样,上述行为满足发布药品广告中与说明书不一致且未显著标明禁忌、不良反应,非处方药广告未显著标明“请按药品说明书或者在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的行为构成要件;保健食品“固之源片”的广告牌上印有“改善软骨代谢、迅速补充滑液”、“修复受损关节、促进软骨再生”的字样,当事人无法提供合法的证明文件来证明上述广告内容的真实性,上述行为满足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构成要件;当事人发布的保健食品“固之源片”、非处方药“童宝乐片”和中药“男宝胶囊”的广告未经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上述行为构成发布药品和保健食品广告,未经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的行为构成要件。当事人在发布广告期间,未售出广告中宣传的三种商品。 |
合计罚款50900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法第十四条第五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十四项 | 主动履行;2019年1月21日 | 天津市红桥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 2019年1月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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