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国迎无照经营及销售未经检验进口化妆品案
来源: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9-05-31 05:41

案件名称

市场主体(当事人)名称

营业执照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名称

处罚决定书文号

主要违法事实

处罚种类

处罚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处罚决定日期

备注

刘国迎无照经营及销售未经检验进口化妆品案

刘国迎




津市监红罚〔2018〕571号

 

当事人未取得营业执照销售商品及其销售的化妆品无中文标识,且当事人无法提供相应的进口检验手续证明,其行为违反了《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六条。

没收涉案化妆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六条《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

主动履行,15日

2019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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