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 | 市场主体(当事人)名称 |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 法定代表人名称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主要违法事实 | 处罚种类 | 处罚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备注 |
天津市红桥区浩浩百货商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
天津市红桥区浩浩百货商行 | 120106600128730 | 岳明 | 津市监红稽罚〔2019〕21号 | 2019年3月10日当事人从不明人员手中以1.5元/粒的价格,分别购入五号“南孚”碱性电池和七号“南孚”碱性电池各10粒摆放在店内进行销售,当事人不能说明商品的合法来源与提供者,也无法联系到供货人。当事人于2019年3月23日销售了2粒五号“南孚”碱性电池和2粒七号“南孚”碱性电池,售价均为1.8元/粒,根据举报,执法人员于2019 年4月2日对当事人的店铺进行检查,经查待售商品中的8粒五号“南孚”碱性电池、8粒七号“南孚”碱性电池,经商标权利人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技术人员当场鉴别为侵权商品。该商品为侵犯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第1469801号注册商标“南孚”专用权的商品。上述行为满足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本案违法经营额36元,违法所得1.2元。 | 1.没收侵权的8粒五号“南孚”碱性电池、8粒七号“南孚”碱性电池; 2.罚款1000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 | 主动履行 | 天津市红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19年5月2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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