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锦百合鞋业销售中心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来源: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9-07-03 15:14

 

案件名称 市场主体(当事人)名称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法定代表人名称 处罚决定书文号 主要违法事实 处罚种类 处罚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备注
天津市锦百合鞋业销售中心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天津市锦百合鞋业销售中心 92120106MA061TK8XF  王亚辉 津市监红稽罚〔2019〕12号 2017年4月28日当事人从万隆大胡同旁边的一辆大车上以70元/双的价格,购入3双“金赛克”鞋,以108元/双的价格,购入2双“炫步”鞋摆放在店内进行销售,“金赛克”鞋和“炫步”鞋上均带有“   ”图案当事人不能说明商品的合法来源与提供者,也无法联系到供货人。当事人于2019年3月12日以99元/双的价格销售了1双“金赛克”鞋,以149元/双的价格销售了1双“炫步”鞋,于2019年3月15日以99元/双的价格销售了1双“金赛克”鞋。根据举报,执法人员于2019 年3月28日对当事人的店铺进行检查,经查待售商品中的1双“金赛克”鞋、1双“炫步”鞋,经商标权利人耐克创新有限合伙公司授权耐克体育(中国)有限公司鉴别为侵权商品,该商品为侵犯耐克创新有限合伙公司第4581865号注册商标“   ”专用权的商品。上述行为满足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本案违法经营额595元,违法所得99元。 1.没收侵权的2NIKE鞋(1金赛克鞋、1炫步鞋);
2.罚款1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  主动履行 天津市红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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