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 | 市场主体(当事人)名称 |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名称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主要违法事实 | 处罚种类 | 处罚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备注 |
穆怀忠未依法取得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食品案 | 穆怀忠 | 津市场监管红稽罚〔2018〕42号 | 当事人在未依法取得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情况下,自2018年9月6日擅自在红桥区南头窑平房1号1门内制作月饼,至2018年9月10日被执法人员调查止,当事人共制作月饼3871块。上述行为满足未依法取得许可且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构成要件。本案货值金额8800元,未售出,无违法所得。 | 1、没收当事人尚未销售的月饼3871块、面粉2袋、馅料3箱、烤箱一个、模具2个;2、罚款5000元整。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 | 主动履行 | 天津市红桥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 2018年12月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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