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茂程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来源: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9-10-25 17:30
案件名称 市场主体(当事人)名称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名称 处罚决定书文号 主要违法事实 处罚种类 处罚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备注
雷茂程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天津市红桥区定霞便利店(雷茂程) 92120106MA05WMQD8A 雷茂程  津市场监管红稽罚【2018】17号 2018年5月7日,当事人以3.2元/个的价格从供货商天津市张勇食品配送中心购进了生产日期为2018年4月26日的达利园胡萝卜面包15个、进货款为48元;以3.2元/个的价格购进了生产日期为2018年4月26日的达利园全麦面包15个、进货款为48元。进货款共计96元。购进时,当事人查验了供货商的营业执照、许可证及食品检测报告,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购进后,当事人以4元/个的价格摆在店内进行销售,截止到2018年6月25日的保质期截止日前,达利园全麦面包销售了10个,达利园胡萝卜面包销售了2个。
2018年7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的货架上摆放有生产日期为2018年4月26日的5个达利园全麦面包及13个达利园胡萝卜面包正在销售,上述商品的保质期均为60天,保质期的截止日是2018年6月25日,至2018年7月2日,已超过保质期7天。
当事人自2018年6月25日的保质期截止日至2018年7月2日止,未售出过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因此,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所得为0元,货值金额为72元。
一、没收超过保质期的达利园胡萝卜面包13个、达利园全麦面包5个;二、罚款10000元。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
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结合本案事实,对当事人给予减轻行政处罚:一、没收超过保质期的达利园胡萝卜面包13个、达利园全麦面包5个;二、罚款10000元。
主动履行 天津市红桥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2018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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