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 | 市场主体(当事人)名称 |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名称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主要违法事实 | 处罚种类 | 处罚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备注 |
天津市红桥区伴侣奶茶店(魏浩龙)食品摊贩未取得备案证明,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 | 天津市红桥区伴侣奶茶店(魏浩龙) | 92120106MA06D1L260 | 魏浩龙 | 津市场监管红罚[2018]354号 | 当事人天津市红桥区伴侣奶茶店于2018年6月21日取得《营业执照》,2018年7月8日其店面开业,主要经营自制饮品,但当事人未取得《食品摊贩备案证明》。2018年8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其立即停止经营,待取得《食品摊贩备案证明》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2018年8月13日当事人依法取得《食品摊贩备案证明》。上述行为满足食品摊贩未取得备案证明,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构成要件 。当事人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为:“自制饮品制售”,但是在其“饿了么”手机APP订单中有销售烤肠的行为。当事人在未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情况下,于2018年7月16日在“饿了么”手机APP上开设名为“伴侣台式奶茶(红桥店)”的网店,自2018年7月16日至2018年8月10日共计销售金额1352.05元。 | 1、没收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及原料29件(详见《(场所、设施、财物)清单》津市场监管红罚〔2018〕354号);2、没收违法所得1352.05元;3、罚款5500元。 | 《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 | 主动履行 | 天津市红桥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 2018.11.09 |
附件: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