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丽芳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未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以及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未办理变更登记案
来源: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9-10-28 13:21

 

案件名称 市场主体(当事人)名称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名称 处罚决定书文号 主要违法事实 处罚种类 处罚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潘丽芳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未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以及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未办理变更登记案 天津市红桥区麦奇披萨店(潘丽芳) 92120106MA06AHCC8F 潘丽芳 津市场监管红罚[2018]359号 当事人潘丽芳于2018年3月13日取得《营业执照》,2018年6月8日取得《食品摊贩备案证明》,当事人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为:“小吃服务”,但是在其   “饿了么”手机APP订单中有销售自制饮品、瓶装可乐和瓶装雪碧等预包装食品的行为。我局执法人员已对当事人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其立即停止经营,待其营业执照办理变更登记后,方可销售自制饮品、瓶装可乐和瓶装雪碧等。2018年11月16日当事人依法办理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变更登记。上述行为满足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未办理变更登记的构成要件。当事人在未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情况下,于2018年7月13日在“饿了么”手机APP上开始经营,自2018年7月13日至2018年8月13日共计销售金额4901.39元。 1、没收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及原料23件(详见《(场所、设施、财物)清单》津市场监管罚〔2018359号);2、没收违法所得4901.39元;3、罚款10500元 《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 主动履行 天津市红桥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2018.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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