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 | 市场主体(当事人)名称 |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名称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主要违法事实 | 处罚种类 | 处罚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备注 |
单杰明知“胡同里小吃”摊贩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案 | 单杰 | 津市监红罚[2019]318号 | 2018年5月17日,天津红桥区燕姐海鲜烧烤馆取得营业执照,2018年10月26日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场所为天津市红桥区水木天成碧杉园小区后平房(附带院内6*60米),经营者为贺荣。2019年3月1日,单杰以其朋友穆哲的名义与贺荣签订了房屋租赁协议,贺荣将坐落天津市红桥区水木天成碧杉园小区后平房(燕姐海鲜烧烤馆内小院6*60米)租给单杰使用,租金36000元/年,贺荣并不清楚单杰使用这块地方的用途。该地点穆哲不参与经营,主要由单杰经营。2019年3月,单杰引进了20个左右摊贩到此地经营,无法提供摊贩的姓名及联系方式,并免费向摊贩们提供小吃车,单杰从4月份开始收取摊贩的卫生费,每户二三百元到一千二百元不等,均未签订过任何协议并无法提供票据等证据材料,在将这些摊贩引进到“胡同里小吃”时,单杰明知这些摊贩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和其他条件。单杰雇佣了两个清洁工和一名垃圾清运人员负责打扫卫生和垃圾清运,其中清洁工每人3000元/月,垃圾清运工700元/月,未签订过任何协议并无法提供联系方式、合同票据等材料。单杰经营“胡同里小吃”未盈利,无违法所得。 | 罚款50000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二款 | 主动履行 | 天津市红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19.08.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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