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 | 市场主体(当事人)名称 |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名称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主要违法事实 | 处罚种类 | 处罚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备注 |
天津物美未来商贸发展有限公司水木天成店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芝麻瓦片案 | 天津物美未来商贸发展有限公司水木天成店 | 911201066794328107 | 郑伊翔 | 津市场监管红食品罚[2017]7号 | 当事人于2016年11月16日由供货商北京多倍得食品有限公司配送了24盒菏泽稻香村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160g/袋”规格“2016-10-31”批次“416318”货号的“稻香村”牌“芝麻瓦片”,每盒进价是9.23元,截止到2017年1月22日,以促销价格每盒12.2元售出2盒。以销售价格每盒14.5元售出5盒,共销售7盒,剩余17盒。2017年1月25日,我局委托国家轻工业食品质量监督检测天津站对上述食品进行抽样检测,抽样数量5盒。2017年2月27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天津物美未来商贸发展有限公司水木天成店送达了天津市红桥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销售环节食品抽样检验不合格结果送达书和检测机构国家轻工业食品质量监督检测天津站出具的《检验报告》,检测结论为“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脂肪不符合GB2805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及标签明示指标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该《检验报告》第2页:序号1、检验项目“脂肪”、单位“g/100g”、标准要求“≤4.7×120%”、实测结果“15.8”、结论“不合格”。2017年2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上述食品共12盒进行了扣押。 | 1、没收违法所得169.4元;2、没收违法“稻香村”芝麻瓦片12盒;3、罚款5000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 主动履行 | 天津市红桥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 2018.07.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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