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红桥区百文文百货商行(徐小江)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来源: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9-11-11 11:04

 


案件名称 市场主体(当事人)名称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名称 处罚决定书文号 主要违法事实 处罚种类 处罚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备注

 

天津市红桥区百文文百货商行(徐小江)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徐小江

120106600214718


津市场监管红稽罚〔2019〕19号

2019年3月8日,当事人从一个上门推销的人员(具体情况未知)手中以1.5元/节的价格分别购进了南孚牌5号电池50节和南孚牌7号电池120节,共计170节电池在店内销售,当事人进货时未索要票据,不能说明商品的合法来源及提供者,也无法联系到当时的供货人。经商标权利人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鉴别,以上电池非该公司生产,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当事人于2019年3月10日,以2元/节的价格,售出了上述南孚牌5号电池10节,于2019年3月12日,以2元/节的价格,售出了上述南孚牌5号电池3节和南孚牌7号电池14节,共计售出27节电池,违法所得13.5元,本案违法经营额340元。

1.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南孚牌5号电池37节和南孚牌7号电池106节,共计143节电池;2.罚款1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

主动履行 天津市红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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