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 | 市场主体(当事人)名称 |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名称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主要违法事实 | 处罚种类 | 处罚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备注 |
天津市红桥区星光鑫烟酒商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 天津市红桥区星光鑫烟酒商店 | 92120106MA05RXYY31 | 彭增光 | 津市场监管红稽罚〔2019〕40号 | 2019年6月8日当事人从上门推销的人员手中以230元/瓶的价格购进了“剑南春”52°1瓶,2019年6月22日,以70元/瓶的价格进了“海之蓝”52°6瓶,2019年7月5日,以70元/瓶的价格进了“海之蓝”52°1瓶,以50元/瓶的价格进了“芦台春三十年”52°1瓶,2019年7月20日,以50元/瓶的价格进了“芦台春三十年”38°8瓶,共计17瓶白酒在店内销售,当事人无法说明送货人的信息,且也无法联系到当时供货的人。经商标权利人天津芦台春酿造有限公司、四川省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和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鉴别,以上白酒非该公司生产,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至案发日,当事人以88元/瓶的价格,售出了“芦台春三十年”38°2瓶白酒,违法所得76元,本案违法经营额2328元。 | 1、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芦台春三十年”、“剑南春”、“海之蓝”共计15瓶白酒;2、罚款3000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 | 主动履行 | 天津市红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19年11月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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