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红桥区吉名牛餐饮服务餐厅(尹杰)未建立进货记录台账并保留相关记录和凭证案
来源: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20-04-14 10:29

 

案件名称 市场主体(当事人)名称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名称 处罚决定书文号 主要违法事实 处罚种类 处罚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备注
天津市红桥区吉名牛餐饮服务餐厅(尹杰)未建立进货记录台账并保留相关记录和凭证案 天津市红桥区吉名牛餐饮服务餐厅(尹杰) 92120106MA069CJ72X 尹杰 津市监红罚〔2019〕313号 当事人于2018年1月2日取得营业执照,2018年5月17日取得食品摊贩备案证明,在其注册的经营场所经营。当事人的从业人员取得了健康证明。当事人未建立进货台帐并保留相关记录和凭证。 1.警告;2.罚款1000元 《天津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项 主动履行 天津市红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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