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件名称 | 市场主体(当事人)名称 |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名称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主要违法事实 | 处罚种类 | 处罚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备注 |
| 天津市红桥区吉名牛餐饮服务餐厅(尹杰)未建立进货记录台账并保留相关记录和凭证案 | 天津市红桥区吉名牛餐饮服务餐厅(尹杰) | 92120106MA069CJ72X | 尹杰 | 津市监红罚〔2019〕313号 | 当事人于2018年1月2日取得营业执照,2018年5月17日取得食品摊贩备案证明,在其注册的经营场所经营。当事人的从业人员取得了健康证明。当事人未建立进货台帐并保留相关记录和凭证。 | 1.警告;2.罚款1000元 | 《天津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项 | 主动履行 | 天津市红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19年8月1日 | |
附件: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