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 | 市场主体(当事人)名称 |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名称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主要违法事实 | 处罚种类 | 处罚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备注 |
天津市红桥区王俊仁副食品经营部(王俊仁)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 天津市红桥区王俊仁副食品经营部(王俊仁) | 92120106MA061TYH2K | 王俊仁 | 津市监红免罚〔2019〕634号 | 当事人于2019年9月5日以每袋3元的价格从天津市河北区鸿阳发食品销售中心购进涉案商品18袋,以每袋5元的价格在店内销售。当事人进货时查验了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截至2019年11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其送达《检验报告》时,当事人已将涉案商品全部售出。上述行为满足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构成要件。该案的货值金额为90元,违法所得为36元。 | 免予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 | 主动履行 | 天津市红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0年2月26日 | |
附件: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