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 | 市场主体(当事人)名称 |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名称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主要违法事实 | 处罚种类 | 处罚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备注 |
天津市红桥区和彭大饼店(谢桂英)涉嫌生产经营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 天津市红桥区和彭大饼店(谢桂英) | 92120106MA06J7QY9Y | 谢桂英 | 津市监红罚〔2019〕664号 | 经查,当事人于2019年10月15日制作了30个烧饼售卖给胡开兵,该批烧饼铝的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1计)”项目标准要求为“不得使用”,实测结果为470mg/kg)。截至2019年12月4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时,当事人已将该批烧饼全部售卖给胡开兵,涉案商品全部售出。当事人作为食品摊贩,并未建立进货台账并保留相关记录和凭证。我局向当事人下达了编号为津市监红责改〔2019〕232号的责令改正通知书,2019年12月30日,当事人已经按照责令改正通知书的要求建立了进货记录台账并保留相关记录和凭证。 | 警告 | 《天津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项 | 主动履行 | 天津市红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0年3月31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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