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 | 市场主体(当事人)名称 |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名称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主要违法事实 | 处罚种类 | 处罚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备注 |
天津市红桥区赵记豆腐店(赵福龙)涉嫌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 天津市红桥区赵记豆腐店(赵福龙) | 92120106MA06LC8F3M | 赵福龙 | 津市监红罚〔2019〕635号 | 当事人于2019年10月15日制作了25公斤豆腐,以每公斤10元的价格在其店内进行售卖。该批豆腐苯甲酸及其钠盐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项目标准要求为“不得使用”,实测结果为0.123g/kg)。当事人于2019年10月15日制作了20公斤油条,以每公斤12元的价格在店内进行售卖。该批油条铝的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I计)项目的标准要求是“≤100mg/kg”,实测结果是“249mg/kg”。截至2019年11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其送达《检验报告》时,当事人已将涉案商品全部售出。本案中,涉案商品豆腐的货值金额为250元,违法所得为250元;涉案商品油条的货值金额为240元,违法所得为240元。当事人作为食品摊贩,并未建立进货台账并保留相关记录和凭证。我局向当事人下达了编号为津市监红责改〔2019〕127号的责令改正通知书,截至2019年12月7日责令改正期满,当事人已按照责令改正通知书的要求建立进货记录台账并保留相关记录和凭证。 | 1.没收违法所得250元;2.罚款2000元;3.警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天津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项 | 主动履行 | 天津市红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0年3月5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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