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 | 市场主体(当事人)名称 |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名称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主要违法事实 | 处罚种类 | 处罚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备注 |
天津市红桥区兄弟海鲜行(柴竹伟)涉嫌经营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 天津市红桥区兄弟海鲜行 | 92120106MA06LLNC9E | 柴竹伟 | 津 市监 红罚 〔2019〕 639 号 | 2019年10月31日,我局收到承检机构天津品诺华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邮寄的关于其2019年10月12日在天津市红桥区兄弟海鲜行抽样的当事人于2019年10月11日购进的散装海蟹的检测报告,经检测,所检项目镉不符合GB2762-2017的要求,检测结果为不合格。2019年11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现场送达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顺序号/抽样单编号HQCCNCP20190558)及检测报告(报告编号:B1910B1-030),并就其未履行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现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津市监红责改〔2019〕361号)。2019年11月11日,经分管领导审批立案调查。 2019年10月11日,当事人称从天津市王顶堤水产市场以45元/斤的价格购进10斤散装海蟹,但其未履行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义务,无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2019年10月12日,天津品诺华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在当事人处抽检涉案批次散装海蟹2000g。2019年10月31日,我局收到天津品诺华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的检测报告,经检测,该批次散装海蟹所检项目镉不符合GB2762-2017的要求,检测结果为不合格。2019年11月14日,当事人提供了情况说明表示不申请复检,认可此次检测报告的结果。2020年2月27日,天津品诺华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提供了采样情况说明及抽样过程视频文件、照片。在其提供的采样情况说明中确认《食品安全抽样单》中“抽样基数/批量”项目值为“100Kg”,但其提供的抽样过程视频文件中抽样人员对当事人爱人李晓颖前后两次答复海蟹数量不准确问题未作核实,且当场未询问当事人进货票据相关情况,故造成抽样时记录的“抽样基数/批量”值大于当事人确认的涉案批次海蟹进货数量情况,因当事人未履行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义务,无法提供涉案批次海蟹的进货票据,故无法查清其进货数量,故违法所得按照抽检单位抽样购买的涉案批次海蟹重量2000g计算,违法所得为20元。 |
1.罚款3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20元;3.警告。 |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 已履行 | 天津市红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0年3月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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