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 | 市场主体(当事人)名称 |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名称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主要违法事实 | 处罚种类 | 处罚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备注 |
天津市红桥区作禄五金电料经营部(姜作禄)涉嫌超营业执照经营范围经营商品案 | 天津市红桥区作禄五金电料经营部 | 92120106L34586460G | 姜作禄 | 津 市监 红罚 〔2020〕 36 号 | 2020年03月10日,本局接全国12315平台转匿名举报天津市红桥区作禄五金电料经营部销售假口罩。2020年03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对天津市红桥区作禄五金电料经营部进行检查,经查,该店所售涉案商品纱布口罩由一个透明塑料袋进行存放,该透明塑料袋除粘有价签外,未标识任何产品相关信息,且当事人还存在超营业执照经营范围经营该纱布口罩问题,我局执法人员就其销售未标识任何产品相关信息商品的行为现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津市监红责〔2020〕26号)。2020年03月13日,经分管领导审批立案调查。 经调查,当事人称于2019年8、9月份左右,从某五金批发城以65元/包的价格购进1包纱布口罩,规格为30个/包,但其未履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虽当事人称纱布口罩原包装是标识了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及附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等信息的,但因保存不善造成外包装污损后,便自行更换了一个透明塑料袋进行存放。且该透明塑料袋除粘有价签外,未标识任何产品相关信息,因当事人已无法提供进货商地址、涉案商品的进货票据、检验报告以及生产厂家的相关信息,故该口罩是否属于假冒产品无法查清。我局执法人员现场共发现纱布口罩23个,当事人称其已销售7个,售价为2.5元/个,故违法所得为 2.34元,货值金额为75元。 同时,该店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为五金电料零售,烟零售,而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纱布口罩属于百货,而该店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无百货零售,该店涉嫌超营业执照经营范围经营商品。 |
1.罚款425元;2.没收违法所得2.34元;3.2.没收违法销售的纱布口罩23个。 | 《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五条第二款 | 已履行 | 天津市红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0年4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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