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红桥区颜新明水产店(颜新明)销售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案
来源: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20-05-01 10:19

案件名称

市场主体(当事人)名称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名称

处罚决定书文号

主要违法事实

处罚种类

处罚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备注

天津市红桥区颜新明水产店(颜新明)销售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案

天津市红桥区颜新明水产店(颜新明)  

92120106MA06EJ5K6Y

颜新明

津市监红罚〔2019〕391号

天津市红桥区颜新明水产店(颜新明)经营的购进日期为“2019年10月17日”批次的“梭子蟹”,经天津品诺华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检验报告》(B1910B1-117)),所检项目镉不符合GB2762-2017的要求,检测结论为不格,且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

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98元;3、罚款2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

已履行

天津市红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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