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 |
市场主体(当事人)名称 |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名称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主要违法事实 |
处罚种类 |
处罚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备注 |
天津市红桥区颜新明水产店(颜新明)销售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案 |
天津市红桥区颜新明水产店(颜新明) |
92120106MA06EJ5K6Y |
颜新明 |
津市监红罚〔2019〕391号 |
天津市红桥区颜新明水产店(颜新明)经营的购进日期为“2019年10月17日”批次的“梭子蟹”,经天津品诺华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检验报告》(B1910B1-117)),所检项目镉不符合GB2762-2017的要求,检测结论为不格,且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 |
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98元;3、罚款2000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 |
已履行 |
天津市红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0年3月1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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