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红桥区非常粥到小吃铺超过许可的经营范围从事网络餐饮服务案
来源: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20-06-17 19:11

 

案件名称 市场主体(当事人)名称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名称 处罚决定书文号 主要违法事实 处罚种类 处罚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备注
天津红桥区非常粥到小吃铺超过许可的经营范围从事网络餐饮服务案 天津红桥区非常粥到小吃铺 92120106MA06ANFQ81 刘德良 津市监红罚〔2020〕159号 当事人的超过许可的经营项目在美团外卖平台销售热食类、冷食类食品和自制饮品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具有实体经营门店并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并按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主体业态、经营项目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超范围经营。”的规定。 警告 《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本办法对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查处未作规定的,按照<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执行”、《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依法取得食品生产
    经营许可的,或者入网食品生产者超过许可的类别范围销售
    食品、入网食品经营者超过许可的经营项目范围从事食品经营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处罚”、《中
    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
      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
    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
    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
    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自觉履行 天津市红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6/5
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十五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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