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红桥区食盒记餐厅生产经营食品时未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口罩案
来源: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20-06-17 19:44

 

案件名称 市场主体(当事人)名称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名称 处罚决定书文号 主要违法事实 处罚种类 处罚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备注
天津市红桥区食盒记餐厅生产经营食品时未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口罩案 天津市红桥区食盒记餐厅(耿德龙)   92120106MA0621TC9G 耿德龙 津市监红罚〔2019〕445号 2019年12月24日,本局执法人员在位于天津市红桥区光荣道五峰里底商9-2的天津市红桥区食盒记餐厅检查时发现,该店有1名工作人员正在热食类食品制售,该工作人员未佩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口罩。
      经查明,当事人店内共有2名工作人员。2019年12月24日,执法人员在检查该店时,正在销售热食类食品的1名工作人员杨惠未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口罩。上述行为符合生产经营食品时未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口罩行为的构成要件。
   
    经查明,当事人店内共有2名工作人员。2019年12月24日,执法人员在检查该店时,正在销售热食类食品的1名工作人员杨惠未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口罩。上述行为符合生产经营食品时未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口罩行为的构成要件。
   
警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七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七)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要求销售食品;”的规定 自觉履行 天津市红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月7日
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十五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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