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 | 市场主体(当事人)名称 |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名称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主要违法事实 | 处罚种类 | 处罚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备注 |
天津市孙付元板面店销售直接入口食品时未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口罩案 | 天津市孙付元板面店 | 92120106MA061QBE39 | 孙付元 | 津市监红罚〔2019〕456号 | 当事人现场制售的板面属于直接入口食品,当事人店内共有2名工作人员,2019年12月20日执法人员在检查该店时,正在现场制售板面的1名工作人员未佩戴帽子、口罩。上述行为符合销售直接入口食品时未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口罩行为的构成要件。 | 警告 | 《天津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条“对于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的违法行为,本办法未作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实施处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七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七)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要求销售食品;” | 自觉履行 | 天津市红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0年1月9日 | |
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十五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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