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 | 市场主体(当事人)名称 |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名称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主要违法事实 | 处罚种类 | 处罚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备注 |
天津市红桥区自军副食调料经营部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合格证明文件 | 天津市红桥区自军副食调料经营部(孙自军) | 92120106MA06FADP9P | 孙自军 | 津市监红罚〔2019〕453号 | 2019年12月18日,本局执法人员在位于天津市红桥区西于庄街道洪湖东路31号增9-2的天津市红桥区自军副食调料经营部检查时发现,该店销售的王家渡麻辣香锅底料,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合格证明文件。 经查明,当事人销售的王家渡麻辣香锅底料是2019年10月从天津钟晨食品销售有限公司购入,进价8元,进货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上述行为符合进货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行为的构成要件。 |
警告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 | 自觉履行 | 天津市红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0年1月7日 | |
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十五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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