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鹏浠商贸有限公司在产品中以假充真案
来源: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20-06-17 19:52

 

案件名称 市场主体(当事人)名称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名称 处罚决定书文号 主要违法事实 处罚种类 处罚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备注
天津鹏浠商贸有限公司在产品中以假充真案 天津鹏浠商贸有限公司  91120106300718233U 查支朋   津 市监   红罚  〔 2020 〕 19 号 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查支朋,于2020年1月20日从天津市红桥区都行商城内,以13元/个的价格购进“3M   9001V耳戴式呼吸阀防护口罩KN90”319个,以10元/个的价格购进“3M   9002V防护口罩”25个,共计口罩344个。2020年1月23日,当事人开始在其开设在饿了么平台上的网店“鹏浠便利超市(中嘉路店)”中售卖购进的3M口罩,2020年1月24日,当事人开始在其开设在美团外卖平台上的网店“鹏浠便利超市(中嘉路店)”中售卖购进的3M口罩,至2020年1月25日,当事人购进的344个3M口罩全部售尽,其中“3M   9001V耳戴式呼吸阀防护口罩KN90”以14元/个的价格销售了108个,以16元/个的价格销售了12个,以18元/个的价格销售了199个,共售出319个;“3M   9002V防护口罩”以12元/个的价格销售了25个,共售出25个。当事人销售的以上“3M   9001V耳戴式呼吸阀防护口罩KN90”经3M口罩鉴定方明尼苏达矿业制造(中国)投资有限公司鉴定,为假冒产品;当事人销售的以上“3M   9002V防护口罩”因无法联系到口罩购买者无法查清真伪。本案中,当事人销售假冒3M口罩,货值金额5286元,违法所得1139元。 1、没收违法所得1139元;2、罚款15858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 自觉履行 天津市红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 3月   25日
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十五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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