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红桥区恩義和烧饼店销售直接入口食品时未戴帽子案
来源: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20-06-18 08:40

 

案件名称 市场主体(当事人)名称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名称 处罚决定书文号 主要违法事实 处罚种类 处罚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备注
天津市红桥区恩義和烧饼店销售直接入口食品时未戴帽子案 天津市红桥区恩義和烧饼店   92120106MA0621J904 穆怀楠 津市监红罚〔2019〕460号 当事人销售的烧饼属于直接入口食品,当事人店内共有1名工作人员,2019年12月25日执法人员在检查该店时,有1名正在销售烧饼的工作人员未戴帽子。上述行为符合销售直接入口食品时未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口罩的构成要件。 警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七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七)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要求销售食品;”的规定,对当事人予以下列行政处罚:   警告。 自觉履行 天津市红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月7日
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十五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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