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 | 市场主体(当事人)名称 |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名称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主要违法事实 | 处罚种类 | 处罚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备注 |
天津红桥区新兴隆面食店销售直接入口食品时未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口罩案 | 天津红桥区新兴隆面食店 | 92120106MA06EEC97J | 李媛媛 | 津市监红罚〔2019〕461号 | 当事人销售的馒头属于直接入口食品,当事人店内共有3名工作人员,2019年12月30日执法人员在检查该店时,正在现场制售馒头的工作人员中,有3名工作人员未佩戴帽子、口罩。上述行为符合销售直接入口食品时未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口罩行为的构成要件。 | 警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违反了《天津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项“食品摊贩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二)从业人员应当取得健康证明,销售直接入口食品时,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口罩。”的规定 | 自觉履行 | 天津市红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0年1月9日 | |
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十五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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