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在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18年至2019年期间,从上门推销人手中购进“金牌玛卡”、“美国一丈长”、含有保健食品标志的“早泄停”、“银剑神丹”及无中文标示的“VIGOR”等商品。购进后,在店内当作保健食品进行销售。直至2019年12月23日被我局执法人员查处。因当事人无法提供明确的账目及证明,故无法确定其违法所得及经营商品的货值金额。 我局于2020年4月20日委托天津市食品安全检测技术研究院对当事人经营的涉案商品中的“金牌玛卡”(生产日期为2018年3月9日)1盒和“美国一丈长”(生产日期为2018年11月12日)1盒进行了检测,检测报告显示被检的两种涉案食品中均检出“西地那非”成分,“西地那非”是一种非食品原料化学物质。当事人销售的食品中含有“西地那非”非食用物质,满足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行为的构成要件。(当事人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行为涉嫌犯罪,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当事人在购进上述涉案食品时,没有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明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满足食品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的违法行为构成要件。 当事人经营的涉案商品,经执法人员依据其外包装、说明书所标注的生产企业信息,向各企业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进行协查。经协查,除牡蛎蛹虫草压片糖标注的生产企业“天津市国圣堂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为实际注册公司外,其余企业均未找到相关注册信息。当事人经营标注虚假信息标签及无中文标签、说明书的预包装食品,满足经营标签、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的违法行为构成要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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