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红桥区金源泉食品店(王钢)未按规定申请变更食品经营许可证案
来源:红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20-12-28 16:06

案件名称

市场主体(当事人)名称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名称

处罚决定书文号

主要违法事实

处罚种类

处罚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备注

天津市红桥区金源泉食品店(王钢)未按规定申请变更食品经营许可证案

天津市红桥区金源泉食品店

92120106MA06214B1R

王钢







津市监红不罚〔2020163


未按规定申请变更食品经营许可证

不予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自觉履行

天津市红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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