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 | 市场主体(当事人)名称 |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名称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主要违法事实 | 处罚种类 | 处罚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备注 |
无(孙之凤)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 无(孙之凤) | 92120106MA06JJGG0N | 孙之凤 | 津市监红罚〔2021〕162号 | 当事人经营的自制大饼铝的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其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进行处罚。 | 1.没收违法所得4元;2.罚款3000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 | 主动履行 | 天津市红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1.05.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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