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孙之凤)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来源:天津市红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21-07-07 1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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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市场主体(当事人)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名称处罚决定书文号主要违法事实处罚种类处罚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备注
无(孙之凤)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无(孙之凤)92120106MA06JJGG0N孙之凤津市监红罚〔2021〕162号当事人经营的自制大饼铝的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其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进行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4元;2.罚款3000元。《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主动履行天津市红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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